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责令公开检讨;

  (三) 责令改正;

  (四) 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

  (五) 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

  (六)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非新闻采编人员(包括境内新闻机构的非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编号:新记登[  ]第 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主要违法事实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新闻出版总署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附件目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