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责令公开检讨;
(三) 责令改正;
(四) 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
(五) 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
(六)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非新闻采编人员(包括境内新闻机构的非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编号:新记登[ ]第 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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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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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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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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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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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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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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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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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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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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