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