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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城考结果互审的通知


  参加我部6月27日至28日“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的人员须参与本次互审。

  (二)被审核省、自治区

  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5个省、自治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审核由我部污染防治司统一协调,15个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接待安排。

  (二)审核组应及时与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沟通确定审核时间和审核工作安排等事宜,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报告环境保护部污防司以确定随组专家。

  (三)我部将视情况抽查各组审核情况。

  (四)联络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联系电话:(010)665562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邮编:100035

  附件: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一、任务分工

审核组

负责审核工作省份

被审核省份

必审城市

抽审城市

第一组

山东省

江苏省

扬州市

抽审城市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份审核期间临时抽取

第二组

上海市

浙江省

舟山市

第三组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第四组

安徽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第五组

北京市

山西省

晋城市

第六组

贵州省

陕西省

西安市

第七组

河北省

河南省

郑州市

第八组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市

第九组

福建省

湖北省

武汉市

第十组

海南省

广东省

惠州市

第十一组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市

第十二组

吉林省

云南省

昆明市

第十三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

嘉峪关市

第十四组

黑龙江省

青海省

西宁市

第十五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兵团、

西藏自治区

江西省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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