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备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五)从事船舶吨位复核工作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名册:包括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清单和资格证书。
(六)办公用房情况说明。
(七)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清单。
(八)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配置清单。
(九)船舶吨位计算软件、证书发放管理软件安装和使用情况说明。
(十)计算机网络情况说明。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进行评估验收。
第八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估验收合格发文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之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其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当保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吨位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发文授权后应定期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资质维持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吨位复核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持有海事执法证或验船师资格证书。
(二)船舶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经过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