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本表由市县逐级汇总填报,填报期分别为每年1月至3月、1月至6月、1月至9月、1月至12月,并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2.期初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结余。
3.“本期支出”指填报期内用于项目建设或补助保障对象而实际发生的支出。
附件3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填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单位:户、套、万元
项目
地区
| 报告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 本年度新增住房任务
| 报告期新增住房实施情况
|
租赁补贴 户数
| 实物配租 户数
| 租金核减 户数
| 套数
| 投资额
| 开工套数
| 竣工套数
| 投资完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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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其中:通过购买和 租赁方式筹集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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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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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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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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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市县逐级汇总填报,填报期分别为每年1月至3月、1月至6月、1月至9月、1月至12月,并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2.“租赁补贴户数”为报告期内实际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实物配租户数”为报告期内通过新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并实施实物配租的户数。
3.“报告期新增住房实施情况”为报告期内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有关情况。其中,通过购买、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套数”栏反映,不在“开工套数”栏反映。
附件4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填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单位:户、套、万元
项目
地区
| 报告期住房保障实施 情况(户)
| 本年度新增住房任务
| 报告期新增住房实施情况
|
套数
| 投资额
| 开工套数
| 竣工套数
| 投资完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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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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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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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市县逐级汇总填报,填报期分别为每年1月至3月、1月至6月、1月至9月、1月至12月,并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2.“报告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为报告期内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还包括通过发放货币化补贴实施的保障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