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本表由市县逐级汇总填报,报告期分别为每年1月至3月、1月至6月、1月至9月、1月至12月,并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2.“年度预算安排”仅指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不包括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其中,“中央补助”和“省级补助”栏在有关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以前,由省级部门统一填报;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相应栏中,不填列在“省级补助”栏。
3.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结余资金在当年支出的,应在“报告期实际支出”栏如实反映。年度预算安排“合计”与报告期实际支出“合计”可以不相等。
4.“报告期实际支出”指报告期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或补助保障对象而实际发生的支出。
5.“其他收入”是指通过预算安排的其他财政资金,不包括通过投融资平台以及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6.“其他支出”是指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出。
附件2
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期初结余 | 本期收入 | 本期支出 | 期末结余 |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 | | | |
中央投资补助新建廉租住房资金 | | | |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林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垦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煤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 | | | |
中央补助游牧民定居工程专项资金 | | | | |
总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