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6)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5.2.5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5)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等。
5.3审查方法
5.3.1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虚假。
5.3.2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5.3.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和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询问方法是否恰当,来源是否可信。
5.3.4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瑕疵;
(3)当事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否能排除其他证据的矛盾。
5.3.5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伪装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5.3.6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监测机构印章;
(2)有无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3)有无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4)监测机构有无资质;
(5)监测人员有无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6)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3.7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
(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
(3)是否残缺;
(4)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
(5)是否明显失真。
5.3.8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鉴定人是否签名;
(4)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5)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6)鉴定结论有无明显矛盾。
5.3.9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暗查等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现场情况有无伪造或者破坏迹象;
(5)检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学;
(6)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5.3.10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是否有被询问人的审核确认意见;
(5)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被询问人身份;
(7)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1.1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1.2对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所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6.2.1案件审查人员发现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6.2.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结论、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序号
| 常 见 证 据
| 证明对象示例
|
1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
| 1.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证明陈述人、证人身份等。
|
2
| 中国环境监察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复印件
| 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
3
| 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 证明案件的来源、性质、案情、社会影响等。
|
4
| 环境监察记录
| 1.证明当事人环境守法的历史情况;
2.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历史情况;
3.证明当事人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情况等。
|
5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 1.证明业主单位;
2.证明环评单位;
3.证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可能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情况;
4.证明建设项目的周边状况,如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情况。
|
6
| 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 证明其他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批复要求、批复机关、批复日期等。
|
7
| 当事人的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及环保部门的受理回执
| 证明当事人是否申请试生产、申请验收及申请日期等。
|
8
| 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 1.证明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审批;
2.证明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批复机关、批复日期、批复要求;
3.证明排污口的设置要求等。
|
9
|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录音、采样记录、调取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记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修或定期检验记录、近期数据比对监测报告
| 1.证明执法程序;
2.证明建设项目的业主名称、性质、规模、主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情况;
3.证明建设项目周边情况,如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
4.证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日期、地点、进度;
5.证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日期、进度;
6.证明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7.证明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8.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9.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
10.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11.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
10
| 当事人的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缴费凭据
| 1.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2.证明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3.证明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4.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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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动监控数据、采样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
| 1.证明污染物排放状况;
2.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
12
| 排污许可证
| 1.证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情况;
2.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3.证明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期。
|
13
| 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收款单据
| 1.证明环保部门的申报要求、发文机关、日期;
2.证明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核定结果、核定机关、核定日期;
3.证明环保部门的缴费要求、发文机关、日期;
4.证明当事人排污费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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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发票等缴款凭据
| 证明经济损失的范围、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
|
15
| 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
| 证明案情、社会影响、损失、投诉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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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同、发票等缴费凭据
| 1.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进度、委托日期;
2.证明当事人的设备购买、安装、调试进度;
3.证明当事人水、气、电的使用情况;
4.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情况;
5.证明经济损失大小及赔偿情况;
6.证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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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 1.证明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日期;
2.证明环保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要求、当事人收到的日期;
3.证明当事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理的历史情况;
4.证明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
5.证明处罚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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