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2.医疗机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质控信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质控检查,并根据反馈信息组织整改,改进医疗质量。
3.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常见肿瘤性疾病、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和血液净化技术病例信息登记工作。
4.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促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建设,实施院务公开。重点要求:
1.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促进医疗质量科学管理;开展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单病种费用控制工作,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3. 贯彻落实《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定期开展医疗机构病历点评活动,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加强病历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
4. 贯彻落实《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和电子病历的临床应用。
5. 按照《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病理科、新生儿室等重点科室和重点部门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开展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6. 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做到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设备、人员等符合基本标准。
7. 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探索实行单病种医疗费用公开,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