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4]司发劳改字第406号 1984年8月11日)
根据劳改、劳教工作的需要,今后各地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和繁重。而我们劳改、劳教部门长期以来没有基本建设机构,少数有机构的也极不健全,管理混乱,建设力量薄弱,这种状况同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切实把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抓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各地劳改局,根据基建任务的需要,可在现有编制中抽调干部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室;矿山建设任务重的要积极抽调一批技术力量,组建勘察设计队。自己确实不能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要提早委托有关设计部门,保证作到:①对现有劳改、劳教生产厂(场)、矿的资源情况,要进一步考察研究,积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为长远规划提供依据。②对有关部门交给劳改、劳教部门新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协同下,认真地把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艺技术、原材料和燃料供应、产品销售、对外协作条 件、投资得失以及交通等基本情况搞清。并逐个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扎扎实实地作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③凡是新建的劳改、劳教生产项目要作到:比较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上合理、经济上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内布局合理、便于押解、有利警戒、适合改造。在一个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图设计上,要将监管区、生产区、教育区、办公区、生活区、武警营房区、警戒区等按功能严格分开。同时,要考虑到现代化监管和生产发展的需要。④逐步积累整理一套适合劳改、劳教特点的房舍建筑工程设计定额、标准、规范,作为设计依据。进而制定监舍、住房以及警戒设施等标准设计图纸,提高设计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所属劳改局、劳教局(处),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副局长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基建任务较大的劳改局、劳教局(处)成立基建计划处、科;建设任务大的劳改、劳教单位要成立专门基建队伍,并配足有关技术人员,加强基建计划管理,监督检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严格做好竣工验收。同时,在财务上要有专门的基建会计人员,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