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1〕8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总说明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是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健康工作的基础。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
统计法》、《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37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暂不纳入统计范围。
2.统计内容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平均数、职业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应测点数、实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MKZJA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煤矿职业健康统计表》(MKZJB1-MKZJB4表)和《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4.报表报送方式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采用煤矿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MKZJA表)两种方式上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煤矿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报送时间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矿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MKZJA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煤矿职业健康统计表》(MKZJB1-MKZJB4表),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
6.统计要求
各统计单位要遵守《
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健康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调 查 表 式
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表
表 号:基础MKZJA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37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3年5月
项目内容
| 计量
单位
| 合计
| 煤尘
| 矽尘
| 噪声
| 高温
| 化学
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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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平均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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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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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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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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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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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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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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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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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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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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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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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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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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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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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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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测点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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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测点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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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达标点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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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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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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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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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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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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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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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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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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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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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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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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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核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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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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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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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2. 本表所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本表由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
4.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1月1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MKZJA表)用于收集煤矿职业健康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信息数据。由煤矿填写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指标解释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2.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
3.登记注册类型:指按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 企业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注册类型
|
110
| 国有企业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0
| 集体企业
| 170
| 私营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90
| 其他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5.职业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情况,填写“已申报”或者“未申报”。
6.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指报告期内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填写“已培训”或者“未培训”。
7.从业人员平均数:指报告期内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8.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危害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其中:
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煤尘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9.合同告知职业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
10.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
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12.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3.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