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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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