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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禁止旅游部门擅自组织外国旅游观光团参观劳改单位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禁止旅游部门擅自组织外国旅游观光团参观劳改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1日 司劳改通字[199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西藏自治区劳改局:
  最近,发现个别旅游部门以盈利为目的,把介绍、组织外国旅游观光团参观劳改单位作为旅游项目,这是影响我国声誉的极不严肃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劳改单位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不同于社会的一般场所,绝对不能作为旅游参观点。
  二、对于为了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监管改造工作成就,加强与各国(地区)司法界的交流与合作,而需要组织外国旅游观光团参观劳改单位的,必须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依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旅游部门介绍外国旅游观光团参观劳改单位,一般应予拒绝;个别以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旅游团体,如要求而且有必要参观劳改单位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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