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1986年1月11日 (86)司发审计字第9号)
根据国发(1985)105号《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
十条 和(1985)审研字第217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要求,应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城市司法局应立即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审计室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司法厅、局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报部审计室。
五、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司法行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建设。
六、各级领导要亲自抓一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务必于六月底前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地、县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