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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是否按照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内容实施;开展旅游活动的,是否存在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行为;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是否存在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是否存在向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是否依法交纳海岛使用金。

  (三)特殊用途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改变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岛岸线和填海连岛的行为。

  2.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领海基点标志是否损毁或者移动。

  3.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是否遭到破坏;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是否遭到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是否存在用于与国防无关的行为。

  4.特殊用途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是否存在其它违反相关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应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登岛巡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要充分发挥海监飞机的航空巡视优势,利用航空拍摄、摄像及遥感技术及时掌握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引导海监船舶和执法人员开展海岛巡航和登岛巡查工作。海岛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巡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执法巡查制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内海岛进行一次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海岛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定期执法巡查工作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海岛进行全面的执法巡查,重点海岛进行登岛巡查。航空执法巡查要覆盖我国管辖海岛,对各海岛进行航空拍摄、摄像,每年不少于一次。要采用航空遥感技术,获取有居民海岛海岸线周边和无居民海岛的三维影像等本底信息。每次定期巡查工作都要对巡航路线、巡查海岛及巡航中发现和处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开展不定期海岛执法检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岛管理部门开展的海岛管理中心工作,纠正本辖区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或倾向性的问题。不定期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海监机构履行海岛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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