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区域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岛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岛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本辖区内海岛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国防用途海岛的违法案件,查处国务院审批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岛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主管部门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海岛执法工作需要,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异地检查和查处案件。
三、检查内容
中国海监依法对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有居民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岸线和填海连岛;在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进行违法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砍伐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行为。
3.是否存在向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上建造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采挖海砂的行为。
(二)无居民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填海、围海;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