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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0〕782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现将《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海监是《海岛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承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执法职能。为全面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依据《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渤海和黄海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东海和黄海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负责南海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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