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 “三同时”执行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9.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2.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三)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和责任。
(四)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
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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