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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二、加快标识推广应用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场所,在2008年底以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总社评选的“百强基层社”的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8年3月底以前要全部悬挂和使用标识。

  (三)已经使用原社徽作为标识和其他尚未使用标识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在2009年底前要悬挂和使用标识。

  (四)新建经营服务网点在开业时应同步使用标识。

  (五)除办公和经营服务场所外,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竞赛、展览等活动,应当在举办场所悬挂和使用标识。

  (六)供销合作社制作的牌匾证书、办公用品、公关赠品、宣传用品,编辑的各种出版物,创办的报刊、网站(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创办的报刊、网站)应当使用标识。

  (七)鼓励供销合作社独资和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进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纳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后,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标识。

  三、加强标识的规范使用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标识的图案、文字和字母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规范使用(标识电子样本可从总社网站合作指导部首页下载)。不得将标识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或者变体、变形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与其它图案、文字、字母重新组合或更改后使用。不得将标识中的文字改为本单位的名称进行使用。

  制作和使用标识,原则上应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中的配色规范,具体应用时可根据载体的底色、材质适当调整,但必须达到和谐、美观的效果。标识与其他标志、图案、照片或者文字搭配使用时,要按照个体服从整体的原则,为标识保留相对独立的区域,使其直观醒目。各种出版刊物、报刊杂志及其他书面资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封面上角。网站使用标识时应放在首页突出位置。有关标识应用的各种示范样本,总社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新,适时在网站上公布。

  2006年7月11日,标识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2007年5月23日,标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官方标志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标识或与标识近似的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擅用标识现象,严厉打击盗用行为。对社会上非法盗用标识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请求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给供销合作社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标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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