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
各期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关期货公司将境外分支机构的以下文件报送我会备案:(一)境外分支机构情况报告,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开业以来经营情况等;(二)境外监管机构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期货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三)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简历、外派批准文件及境外机构持牌人的有关核准文件;(四)公司章程。
二、境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三、各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自2008年1月起,按月向我会报送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此外,境外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应及时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境外从事融资和担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