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五)业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