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1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定”)、2006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以及2011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工作(以下简称“变更”)将于2011年5月中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认定、延续申请和变更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资格认定、延续申请和变更工作。
(二)受理范围。2011年上半年资格认定只受理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申请。延续申请工作受理范围为2006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且资格证书有效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粮食类或油脂类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分别将本企业2006年及以后各批次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仓房或油罐一并提出延续申请。
二、时间要求
(一)资格认定及延续申请受理时间。请申请企业在2011年5月16日至5月27日期间(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上报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于2011年6月3日17:00前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材料要求
(一)资格认定材料的要求
1.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的电子文本(一份)。企业应按照《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申请材料。其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制作。
2. 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3.企业集团上报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表(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延续申请材料要求
1.企业延续申请材料要求: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填写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企业在填写延续申请表时,如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曾存储过中央储备粮,统一将存储数量填写为100吨。
2.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包括:企业延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
(三)变更材料要求。企业按照《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变更报告表(一式三份),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包括:企业变更报告表(一式两份),变更企业汇总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