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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复查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复查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通知
(国资文明委〔2011〕1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11]8号)精神,国资委文明办将对2008年表彰的中央企业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同时,推荐第三批中央企业全国文明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全国文明单位复查推荐工作在国资委文明委领导下,由国资委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复查、推荐范围

  (一)复查范围:2008年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

  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范围:2008年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表彰的省部级文明单位。

  (二)申报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的企业,须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每个中央企业只申报1个单位,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申报2个单位。推荐工作要向基层倾斜,原则上集团公司不整体推荐,只推荐二、三级企业,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本部也可推荐。

  (三)按照中央文明办的安排,三家电信企业由国资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共同负责推荐。

  三、复查、推荐标准

  复查、推荐标准,按照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以下简称《评选标准》,见附件3)的要求,同时,结合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中央企业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四、复查、推荐程序

  (一)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程序

  1、自查申报

  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依据《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见附件1),上报工作情况简介(2000字左右,各一式三份),向国资委文明办提出复查申请。

  2、复查程序

  国资委文明办依据《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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