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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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