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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JR/T 0059-2010)

  4.4 备份能力的建设与管理
  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策略的制定和实现,备份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可参照《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2007)实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

等级

数据备份能力

故障应对能力

灾难应对能力

重大灾难应对能力

第一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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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1小时;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 小于5分钟;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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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30分钟;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1分钟;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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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5分钟;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30秒;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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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实时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5分钟;非实时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1小时;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30秒;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12小时;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5分钟;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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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1.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

2.备份介质应当在本地机房、同城及异地安全可靠存放;

3.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实时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5分钟;非实时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1小时;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30秒;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12小时;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5分钟;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1.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RTO小于7天;

2.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RPO小于12小时;

3.备份系统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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