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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JR/T 0059-2010)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野、戴文华、罗凯、邹胜、谢文海、崔庆海、刘伟、俞志钢、张斗刚、智西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9BAH47B0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的含义,定义了备份能力的等级。
  本标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的设计标准,用于指导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工作。
  本标准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 词汇 第8部分:安全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GB/T 20988-2007、GB/T 20984-200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实时信息系统 real-time information system
  对业务连续运行要求很高的信息系统。这类系统短暂停顿或性能指标严重下降,将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或者损害到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如交易类、行情类和通信类信息系统。

  3.2 非实时信息系统 non-real-time information system
  对业务连续运行要求不高的信息系统。这类系统短暂停顿或性能指标严重下降,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或者损害到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如结算类、业务类、风控类、网站类信息系统。

  3.3 
  恢复时间目标 recovery time objective
  RTO
  从故障系统切换到备份系统所需的时间。

  3.4 
  恢复点目标 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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