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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JR/T 0059-20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JR/T 0059-20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ICS 03.060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JR
  A11                         项目编号:2009BAH47B0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59-201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Information System Resilience Capability Standard
For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2011-04-14 发布                            2011-04-14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备份能力
  4.1 备份能力的含义
  4.2 备份能力等级的定义
  4.3 备份能力的需求确立
  4.4 备份能力的建设与管理
  附录A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资料性附录)

  前言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有效提高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有关的术语、定义以及备份能力的含义和等级。
  本标准还包括一个资料性附录A。附录A给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
  本标准将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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