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JR/T 0059-20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ICS 03.060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JR
A11 项目编号:2009BAH47B0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59-201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Information System Resilience Capability Standard
For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2011-04-14 发布 2011-04-14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备份能力
4.1 备份能力的含义
4.2 备份能力等级的定义
4.3 备份能力的需求确立
4.4 备份能力的建设与管理
附录A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资料性附录)
前言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有效提高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有关的术语、定义以及备份能力的含义和等级。
本标准还包括一个资料性附录A。附录A给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
本标准将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