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应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另行组团参加。设在境外的企业开业或周年纪念等礼仪活动,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应专程前往。
6.凡需派党政干部专程出国慰问留学生、驻外人员、劳务人员或检查工作,均应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派出。
7.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8.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9.不论哪一级党政机关干部率团出国,均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严格限制随行人数或出访时间。
二、加强审批、管理工作
1.有出国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审批党政干部出国事项时,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的,如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问题,上级审批机关应及时责成原审批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调案重批。
2.负责审查出国团组、人员具体事项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出国任务要求的党政机关干部,对不合理的团组人员结构和不该派出的团组、人员,应提出具体意见,供审查机关研究调整。审批机关应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
3.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组团单位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外事部门的具体要求,详细报告出访任务、人员情况、出访计划和经费来源。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先请示国内的,应尽可能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在回国后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效证明。
4.加强对派遣出国团组的计划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必须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把本地区、本部门(包括挂靠单位)省、部级党政干部的半年出国规划,报告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1987年下半年的出国规划,可在7月底之前上报)。逾期不报的,即停止受理其出国的申请,直到报来为止。上述人员出访均需逐案报批。未列入规划的紧急的重要出访任务,可以说明情况专案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