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公司设在北京。总公司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总公司和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调动、任免,以总公司为主。
实行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总公司与财政部商定。总公司要严格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制度及其内部的分级经济核算制度,并赋予所属企业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为扶植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30%的折旧费,交总公司统一调节使用。
(3)企业上收后,总公司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凡由地方划归总公司直属的企业,其利润可根据不同地方、不同企业情况,确定分成比例。具体分成比例和财政部商定。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产品实行全额分成,根据产品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和需用情况确定比例留给地方。
地方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可采用入股或合资经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进行管理,偿还双方共同的贷款后,实现的盈亏,由总公司和地方按投资股份承担经济责任和分享权益。
今后总公司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包括在建企业),均为总公司直属企业。地方参与一部分投资的新建大中型项目,按投资比例参与利润分成。
(4)统一管理十二个有色冶金建设公司。
(5)关于冶金地质勘探队伍的管理,建议地质队伍不分,由于有色金属的地质工作量比重大,将冶金部地质局及所属公司、研究所、院校等单位,基本上划归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承担黑色金属矿山地质勘探任务的公司、研究所和钢铁联合企业所属的地质勘探队伍,仍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
(6)关于黄金的管理和黄金、白银生产发展基金问题。黄金公司仍由冶金部管理。今后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生产的黄金和白银,按照规定应得的黄金、白银生产发展基金,由人民银行直接拨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用以发展黄金和白银生产。(7)关于组建钨业公司。 为充分发挥我国钨资源的优势,需要对钨业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领导下,拟上收原中央下放的十五个钨企业,逐步组建成经济实体性的公司, 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在外贸上实行工贸一体、统一对外。
(8)关于冶金院校的管理。冶金工业有二十五所大、中专院校,均为冶金部直接领导。为紧密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需要,加速培养有色金属专业人才,对属于有色金属工业的专门院校以及部分冶金专业学校,宜由冶金部划归总公司领导和管理。对于为钢铁、有色所共用的专业学校,其毕业生可按专业和比例进行分配,这些学校的经费,按划分后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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