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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国的有色金属矿藏资源丰富,是我国的优势,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对促进四化建设和增加外贸收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重点有色金属矿山和冶炼、加工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加强领导,提高经济效益,开展综合利用,加快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将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从冶金部划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公司的组建要有新的突破,要真正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产销结合、工贸一体的经济实体,不要搞成变相的行政机关。
(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相当国务院直属局一级,上边不再归口,涉及有关部门的事情,应直接与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三)原则上同意上收一部分企业,使总公司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管理。但上收企业应与地方商量,分步骤进行。可以先收重点矿山和一些非收不可的企业。上收企业在财政上要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具体做法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与地方和财政部商定。 今后新建的企业,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四)施工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学校、地质勘探队伍原则上不拆散,归属问题按国家经委与冶金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协商的意见办理。
(五)总公司由邱纯甫同志牵头, 吸收有关同志(林泽生、费子文、刘学新、茅林、王哲、朱雷同志)组成筹建班子,进行筹建。
  在总公司的组建过程中,要同时把今年日常生产调度和建设指挥工作做好。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从全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四日)

  为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我国有色金属资源的优势,自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有色金属工业管理总局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提出,要改革现行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向总公司过渡。经过近两年来的酝酿和筹备,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最近又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冶金、财政、经贸、地质、劳动人事、银行、物资等部门反复磋商,对组建总公司的有关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改革现行有色金属工业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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