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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全国气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二、 认真精简机构
  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内部机构的设置,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宜简不宜繁,屋次宜少不宜多,以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各职能单位的任务、职权应当明确,重叠的机构撤销, 业务相近的合并。 职能单位和直属事业、科研单位要分开,不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与国家气象局对口,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也不必互相看齐。
  省、市、自治区气象局是全国气象部门组织管理工作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职能机构一般可设五至六个,党委办事机构(含纪检)一至二个,直属事业单位三至四个。区域气象中心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在机构设置上视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气象台与省、 自治区气象台合并, 原市气象台承担管理任务的,可在省、自治区气象局内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为适应发挥城市经济中心的作用和改革地区体制的新形势,根据中发〔1983〕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地区气象部门的机构应大大精简,在实行地、市合并,由市领导县的地区,一般不设局,设气象台,作为事业单位,台内可设管理部门,代行管理职能,并承担省、自治区气象局布置的部分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内蒙古、西藏、新疆和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等边远、民族地方,因地域辽阔,台站较多,交通不便,仍保留地区气象管理机构,可作为省、自治区气象局的派出机构,行使管理职能,实行处台合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新成立的市原则上不再设新的气象台和管理机构。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可逐步试行按自然气候区划,跨地、市设立管理机构。地区气象部门无论机构、名称怎样定,仍属县团级单位。
  县气象局一律称气象站,属事业单位,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司局级机构的成立和撤销,要由国家气象局报国务院批准;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下设的处级机构(包括气象台、研究所、资料室、学校),地区气象处、台,国家基本站等要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直属处级单位和地区气象处、 台的下属科,一般气象站,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批准,报国家气象局备案。
 三、 紧缩编制
  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和地区气象部门的编制一定要紧缩,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在实有人数基础上精简20%。 实行管理体制第二步改革后, 气象部门一律使用事业编制。要做到合理定编,省气象部门精简实行定编不定人,地、县气象部门只定编,定编后的多余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在确定人数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承担的任务大小;管理的台站数量和边远艰苦台站数量;承担国家或区域中心的任务多少;近三、五年内可能增加的新任务等。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和地区气象部门由于任务不同,情况各异,编制数应按不同类型确定。各级气象部门的编制,由国家气象局按国务院核定的总编制数下达
。 定编后要严格防止以各种借口增加编制或变相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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