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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
印章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县××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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