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
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发出后,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宽大释放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各地随即对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进行转业安置。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
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有劳动能力有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回城镇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就业,可以由当地政府酌情安排在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由街道予以安置。其工资待遇,原在劳改就业场所有工资级别的,按调动人员对待,照原工资级别执行;原无工资级别的,按新担负的工作、工种,经考核后重新定级。对自谋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必须要的扶持。
回农村的, 由社队安排农业劳动或其他专业队、 组劳动,也可将他们分配到社队企业。
二、关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要逐人确定固定救济金额,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解决。救济标准可有一定幅度,由公安、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镇高于农村,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高于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
对已实行带生活费回家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宣布转业安置后,原经济待遇不变,仍由原劳改就业单位定期拨款,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对他们不再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口粮供应及住房问题
回城镇的,凭落户证明和粮油转移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办理粮油衔接供应手续;分配工作后,按同类企业、同工种的定量标准予以供应。
回农村的口粮由社队解决,社队解决有困难的,当在粮食部门供应到分配新粮时为止。对其中本人及其亲属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承包责任田的少数宽转人员,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
对住房过于紧张、宽转人员回家后无法安身的,由当地政府采取调剂、自建公助等办法,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