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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
 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发出后,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宽大释放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各地随即对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进行转业安置。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
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有劳动能力有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回城镇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就业,可以由当地政府酌情安排在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由街道予以安置。其工资待遇,原在劳改就业场所有工资级别的,按调动人员对待,照原工资级别执行;原无工资级别的,按新担负的工作、工种,经考核后重新定级。对自谋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必须要的扶持。
  回农村的, 由社队安排农业劳动或其他专业队、 组劳动,也可将他们分配到社队企业。
 二、关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要逐人确定固定救济金额,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解决。救济标准可有一定幅度,由公安、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镇高于农村,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高于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
  对已实行带生活费回家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宣布转业安置后,原经济待遇不变,仍由原劳改就业单位定期拨款,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对他们不再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口粮供应及住房问题
  回城镇的,凭落户证明和粮油转移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办理粮油衔接供应手续;分配工作后,按同类企业、同工种的定量标准予以供应。
  回农村的口粮由社队解决,社队解决有困难的,当在粮食部门供应到分配新粮时为止。对其中本人及其亲属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承包责任田的少数宽转人员,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
  对住房过于紧张、宽转人员回家后无法安身的,由当地政府采取调剂、自建公助等办法,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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