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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转发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格繁多,日新月异, 千变万化,而收购作价由于缺乏香港市场价格资料,定价跟
不上去,既影响收购, 也往往造成收购价格混乱。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对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作价,提出以下解决办法和意见:一、 统一认识,重申四部制订的收购作价办法,各地必须继续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随意订价。但是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对于具体物品的收购作价,应区别情况对待。办法如下:
(一) 对于主要的进口物品,继续实行统一收购价。具体品种:电子计算器、手表、收音机、电视机、收录音机等五种,(今后根据不同时期的收购情况,品种应适当增减),这些物品的代表品的统一收购价,仍由广东省商业厅制订,并通知各地执行。(二) 对于一般的进口物品,在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的原则下,不再搞统一收购价,今后收购这些物品,在制订收购价格时,如果掌握不到香港市场价格资料,可采取以国营零售牌价折价制订收购价格的办法:一般日用工业品,根据目前香港市场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的差价情况,可以按照当地国营商业零售牌价三折至四折订价收购。当地国营商业没有零售价的,可参照国内同类物品的零售价和折扣率,按质论价订价收购。对于国内生产和科研部门比较需要、市场供应不足,而华侨出售又明显亏损的某些物品,可以略高于四折订价收购。国内市场供过于求和不很需要的物品,以及香港价高、进口税大、国内价低、经营亏损的物品,可以低于三折订价收购。其他物品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统一规定收购价的折价率。具体收购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指定的国营收购单位自行掌握。
  按照上述办法制订的收购价,是属于不含进口税的新货收购价。收购已缴纳进口税的物品,应按原税单退还给出售者所纳税款并将税单收回。收购旧货,应根据新旧程度折旧作价收购,进口时纳了税有税单的,其税款也应折算归还。
二、 按照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分专业归口经营分工,属谁经营归谁按照四部规定的收购作价原则制定价格收购。 不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如: 药品归口由医药部门收购等,以利于加强管理。
三、 销售价格的制定,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73)商物联字第6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⒈ 凡属国家计划进口的同类商品,应执行国家计划进口商品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2.国家没有计划进口的商品,应掌握有利于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与国产同类产品按质论价,制定销售价格。3. 属于国内还没有生产的进口商品,可按收购价格加税款,再加合理的经营费用、利润制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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