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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转发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商业部转发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
 收购作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商业厅(82)粤商物字第61号报告,提出了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的意见,我们补充后发给部分省、市商业厅(局)征求意见。现根据各地意见,经第二次修改补充,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为使各地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价格大体衔接,广东、福建、北京、上海、浙江等重点收购省、市商业厅(局),请按顺序每隔一、两年轮流组织召开一次价格协作会议,交流收购作价经验,协商主要商品按国营零售价制订收购价的折扣率,平衡衔接华侨物品收购价格。第一次的价格协作会议,请广东省商业厅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召开。
 二、广东、福建两省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中的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摩托车等物品,调出省外时,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时规定》中对十七种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政策性强,各地商业部门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属于指定收购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收购作价办法和统一收购价,不得互相抬价争购,不是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准收购。要严格禁止市场倒买倒卖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非法活动。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华侨和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收购和价格管理办法。

 附:
 
      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的意见》

  自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海关实行来往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管理新规定以来,由于对港澳旅客带进的免税物品限量放宽了,因而使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产生了两个变化。第一个变化是携带进口物品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第二个变化是收购进口物品,从过去主要在海关内收购发展到海关外收购。 不仅侨乡有收购、 非侨乡也有收购,遍及城乡各地。因而在收购作价上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对收购作价办法的政策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进销差价过大,各自为政,一些地区和单位不执行外交、外贸、财政、商业部(以下简称四部)一九七三年制订的收购作价办法,自行订价,随行就市收购,甚至互相抬价争购;二是进口物品的花色、 品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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