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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个人所得税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5年9月16日)废止

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九八三年三月七日 [83]财税字第62号)


  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是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华常驻一年以上或超过五年的,但并不准备在中国境内定居,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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