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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1983年2月28日 (83)铁科技字31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工作者和广大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除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条例外,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进行部级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经过铁道部部级评审和鉴定的;或经部属单位鉴定评审后,经部业务局或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科技成果有普遍的推广意义,已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
  3.在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理论上有所发展的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效益显著的;
  4.解决运输技术安全、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效益显著的;
  5.新的设计方法、设计参数、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施工方法等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或被纳入技术政策、规范、规程等方面,作用意义较大的;
  6.科技情报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工作而制定的部级以上重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果的。
  8.理论上有创新、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且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有重大作用或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申请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科技成果,申请部级成果奖励时,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式样附后)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资料(凡部级鉴定的成果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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