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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3年2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现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七十八条关于拘留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用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经过多次耐心教育,仍坚持不改时,方可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接受被拘留人并予看管。被拘留人要自带被褥,并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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