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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失效]

 县联社和基层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由于执行国家指定的计划任务而发生的政策亏损,由国家补贴,经营性亏损,自行负担。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基层社税后盈余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经营设施,增辟新的商业网点。
 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 政治、 经济待遇不变。新增职工,应主要从农村招收,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 择优录用, 不把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差的,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中能进能出。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职工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要逐步改革。

四 、 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有的还可以租给集体和个人经营。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倡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零售为消费者服务,全心全意为八亿农民服务。要恢复和发扬好的经营方式和传统,克服“官商”作风,从经营思想和作风上来一个大的转变。要教育商业职工遵纪守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整顿企业,调整和加强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购销、调、存,降低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 相应地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


 逐步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政策。 对国家统购、 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坚持国家牌价;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牌价和浮动价格;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超购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鲜活商品的价格要适当放活。
 凡是国家有牌价的工业品, 一律按照国家牌价执行; 国家规定放开的小商品的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工业品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有关商品的价格,按照国家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确定。
 有些时令性商品,应有季节差价。 产地和销地的同种商品, 应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要有利于零售单位经营,特别是小商品和滞销商品,要扩大批零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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