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 既应合理分工, 又应密切合作。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 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 农村中的饮食业和服务业,除由供销社经营外,应当放手让其他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经营,也允许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或个体商业经营。
必须打破城乡封锁、 条块分割的局面, 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各条渠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营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体和个体等其他商业,也可以出县、出省长途贩运,但限于经营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 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议销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际调剂议价粮需由省粮食厅(局)批准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纳税。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街道单位,都无权发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个体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统筹安批,合理负担,不得各自为政,以任何名义自行征收费用。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农商联营、工商联营、 商商联营、 商贸联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代购代销、代运代销, 等等。 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特别是在边远山区增设固定或流动摊点。“双代店”可以改为队办商业,也可以改为供销社的分销店,或供销社和大队联营的商店,小村庄还可以改由个体经营。
二、 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
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批发,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 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设置机构,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县城或集镇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 应当设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县或镇。 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要优先供应城市。根据农副产品收购的季节性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条渠道,把千家万户的农副产品,尽快收购集中起来,及时调运出去。要尽量实行产销见面,减少流转环节,直接运往销地。特别是肉禽蛋、水产、水果等鲜活商品,要大力组织直达供应,快收购,快调运,快销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