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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布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布送达判决书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
 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六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六十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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