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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
 (国发[1982]13号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各部委责任制的一些问题的原则规定,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方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分工如下:
 ㈠ 关于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编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广东、福建两省计划应包括特区,下同),报送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汇总,中国银行参于审核,提出全国进出口贸易计划建议草案和国际收支计划建议草案,由国家计委商同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⒉ 各部门、地方在执行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委组织协调。
⒊ 进出口贸易计划执行当中需要调整时,有关出口总额、收购总额和主要商品(具体目录另行商定)的调整,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进行;其它商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主管部门调整,其中影响盈亏较大的商财政部;进口计划的调整,由国家计委分别同进口商品主管部及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商定。国际收支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和重大的外汇调度,由国家计委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并中国银行后决定。重大的调整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⒋ 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修改等事宜, 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同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解决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非贸易外汇收支,在国家计划确定后,由财政部安排。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办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订。非贸易外汇收支单独立户,年终结算。⒌ 全国进出口贸易和外汇收支的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和统一表式编制。 国家对外正式公布统计数字,由国家统计局审定。
 ㈡ 关于利用外资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国家计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提出利用外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限额以上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择及方案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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