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860号)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你们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1,057,798,607股 股份 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注销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234,839,404股股份。
二、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四、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在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实施过程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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