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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16.作过一叶肺切除手术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有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展览的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显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18.患各种脉管炎或有脉管炎病史者,不能录取。患雷诺氏病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俞者,可以录取。患全身扩散性显诊、泛发性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治愈经一年以上观察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化工类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认为青光眼者,不能录取。但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视野无缩小,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者,可以录取,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视野不小者,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者,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或一目失明者,不能录取。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有重量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个体情况和工种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的工种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各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管炎病史(十岁前患过上述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者,不能录取工业专业除同第(1)条外,还应包括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第(1)条。
  (4)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3)条外,还应包括高温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野外作业、高空作业、冷冻等专业。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平板脚)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1)第(不包括饮食)外,还应包括机械加工的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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