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两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者,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6.患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手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应由考生单位提供证明),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认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以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角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肥大症等)、克山病、无症等不能录取。
10.患慢性肾炎者,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工种专业(限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1.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经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则内科疾病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病史、贵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者,不能录取。
13.患风显性关节炎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4.患血吸虫病未治俞者,患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糜乳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包括装配假肢)者,不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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