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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区域范围内准予其航行的权利证书,包括渔船基本登记信息、船舶所有人信息、航行作业区域、有效期限等4部分。 二、本证必须由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船舶所有人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作业。 四、渔业船舶共有的,船舶所有人为最大股份持有人;持股比例相同的,船舶所有人为其共同约定的共有人。 五、本证必须随船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六、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七、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九、本证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8: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登(押)(20XX)S-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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