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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Issued by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Issued Date   Year  Month  Day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区域范围内准予其航行的权利证书,包括渔船基本登记信息、船舶所有人信息、航行作业区域、有效期限等4部分。
  二、本证必须由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船舶所有人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作业。
  四、渔业船舶共有的,船舶所有人为最大股份持有人;持股比例相同的,船舶所有人为其共同约定的共有人。
  五、本证必须随船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六、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七、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九、本证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8: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登(押)(20XX)S-XXXXXX号

  船
  基
  本
  信
  息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 籍 港 建造完工日期 
船舶种类 生产方式/
  养殖证号
 
船体材质 主机总功率 千瓦主机数量 
船  长 米   型  宽 型  深 
船舶呼号/识别码 总吨位 净吨位 
船舶所有人 所占股份 %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联系电话 
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 

  请
  业
  务
  种
  类

  得
抵押合同/抵押权转移合同编号 终止日期 
船舶价值 抵押金额 
抵押权人/承转人名  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编号 
附带条件或其他约定□有 □否附注:

  更
变更内容:
  
补/换发□证件损毁  □证件遗失、灭失  □其他情况

  销
抵押权登记证书编号 登记日期 
注销理由 
抵押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属
  信
  息
附送
  文件
□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双方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所有权登记证书 □抵押合同/抵押权转移合同  □抵押权登记证书 □解除抵押合同 □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其他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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