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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封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权利人享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 二、本证必须由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船舶所有人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船舶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登记机关依法查询船舶登记簿。 四、本证记载的事项与船舶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船舶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船舶登记簿为准。 五、除船舶登记机关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六、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七、本证应妥善保管,其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国内) 主管机关 (套印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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