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562号)
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1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附件:
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格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主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渔业船舶船名管理业务需要,新增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
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现行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业船舶,在此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新建造或进口渔业船舶等,在首次应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放船舶证书证件时由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二)启用证书证件二维条形码管理
为强化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管理,提高证书证件的防伪和自动识别功能,在新使用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右上角增加“国标PDF417”二维条形码,具体编码规则和使用规范由我部渔业局规定,在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放证书证件时自动生成并打印。
(三)统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证件名称
为规范和加强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管理,理顺国内渔船和远洋渔船国籍登记关系,统一将现行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统一为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证书封皮中不再进行区分,仅通过证书中所载内容进行区别,同时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须中英文对照。
(四)统一规范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编号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编号为:地区简称(申请书受理业务为申请受理地区简称,审批、发放证件业务分别为审批、发证机关地区简称)+所办业务缩写(船名管理缩写为“船登(名)”,所有权管理缩写为“船登(权)”,国籍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籍)”,抵押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押)”,租赁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租)”,注销/中止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销/止)”)+年份(四位)+所办业务性质(申请为“S”,远洋为“YY”,专业远洋为“FT”,非专业远洋为“PT”,国内海洋为“HY”,辅助船为“FZ”,养殖船为“YZ”,临时证为“LS”等)+顺序号(共六位。其中,第一位表示船舶类型,0为小型渔业船舶,1为中型渔业船舶,2为大型渔业船舶;后5位为顺序号)。
(五)规范证书证件中专业术语名称
此次证书样式调整,统一将“船名号”、“长”、“宽”、“深”、“完工日期”、“船体材料”、“主机功率”等统一调整为“船名”,“船长”、“型宽”、“型深”、“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主机总功率”等,同时统一取消证书证件中关于“船籍港”填写中“港”字。
为便于管理和计算机操作,根据业务流程设置,暂对渔业船舶归为6类,即国内捕捞船、非专业远洋渔船、专业远洋渔船、养殖船、捕捞辅助船和其他辅助船,其中捕捞辅助船包括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其他辅助船包括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
同时,进一步明确渔船主机总功率的内涵,即指该船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农业部令第61号)。根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对子母船,渔船主机总功率仅指母船的主机功率总和,不包括子船的主机总功率。
(六)统一规范渔业船舶船名管理
根据《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对新建造或进口或购置等首次申请渔业船舶船名的,须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对现有渔船,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证书证件换发契机,逐步调整并规范渔业船舶船名,具体要求和部署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同时,国内渔船船名的汉字部分须带有“渔”字,数字部分须为5位,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国内现有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其船名应保持不变。远洋渔船、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需由申请人提出并经省级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准,其结尾不得使用“号”字。
在新规定出台前,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时,需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并提供:①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③养殖渔船,需提供养殖证原件;④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需提供主管机关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⑤远洋渔船因作业海域等变更需要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需提供变更理由和原船舶证书证件复印件。
(七)进一步规范证书证件版式
1.渔业船舶船名、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抵押权和租赁登记管理证书证件等均采用单面打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统一采用国际标准B5纸(182mm×257mm),打印后对折;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和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其他证书证件采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皮为砖红色(C50M93Y77K20),国籍证书封皮为蓝色(C87M81Y22K0),具体颜色和印制质量以正式印发的证书封皮为准。
4.渔船照片规格统一为6寸照片(15.2cm*10.2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
5.新版证书证件统一调整为采用空白防伪纸打印方式。
二、有关管理要求
(一)新办理的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必须应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或运用其他系统打印的证书证件均视为无效。未到期的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换发,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二)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仍采用“三证合一”模式,其证书封皮仍使用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封皮,不需单独使用国籍证书封皮,大、中型渔业船舶暂不实行“三证合一”模式。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等相关证书证件的专用防伪纸由农业部渔业局按照统一渔船证书证件样式和规格要求,在国家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中确定印制企业和价格。证书印制和邮寄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渔船办证基本流程
根据《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按照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渔业船舶办证程序精神,海洋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办理流程为:
(一)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证书证件的办理流程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船名核准→渔船检验→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
(二)养殖渔船和其他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办理流程为:渔船船名核准→渔船检验→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
(三)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买卖,需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原件。渔业船舶买入地在重新办理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手续时,须严格审查原船的注销/中止登记证明材料等原件。国内现有渔船依法从事远洋生产的,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向登记机关办理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登记机关申办远洋渔船国籍登记手续。
附件1:
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登(名)(20XX)S-XXXXXX号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 |
申请人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渔船所属地区 | |
申请船名 | | 船 籍 港 | |
船舶种类 | | 生产方式/
养殖证号 | |
船 长 | (米) | 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总吨位 | |
申请理由: □制造 □进口 □购置 □依法拍卖或法院判决 □继承或赠与 □从境外租进 □作业性质、作业海域变更(仅限远洋渔船) □其他 |
批准文件编号 | | 原船名 | | 渔船编码/
原船国籍 | |
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编号 | |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远洋项目批准文件编号 | |
其他事项 | |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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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公章) |
年 月 日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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