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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

  3.向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举报企业违法用能或排放行为;
  4.参与企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完成由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出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件,被监督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四、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向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反映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3.因执行节能减排监督任务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要求工会组织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给予保护;
  4.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提出不担任义务监督员的要求。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在行使工作职责时,做到依法监督,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接受被监督企业的馈赠、吃请,保守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3.在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及时向所在地工会报告工作,并与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加强沟通,密切联系。
  五、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在省(区、市)、市(地)总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自愿、兼职、便利、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企业中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
  1.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由所在市(地)总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共同聘任,一年一聘,并颁发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数量由各地工会与当地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协商确定。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接受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的领导。
  2.有条件的市(地)总工会可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站(组),便于对本地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组织管理。要定期对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工作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要接受上岗培训和上岗后的定期培训。各地发改委、经贸委(经委)负责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其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熟悉有关技能、知识,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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