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机关维权工作应急处置规定
(2007年5月18日 总工办发[2007]1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善做好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工会维权工作,明确全总机关维权工作应急处置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总机关维权工作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涉及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重大维权事项;
2、涉及工会组建、工会维权工作紧急工作安排;
3、应急发布工会维权的有关重要政策主张;
4、影响较大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维权热点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做好工会维权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着眼于全党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全局,促进和完善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建设,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2、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在全总党组、书记处的领导下,按照全总领导的工作分工,根据全总各部门、各全国产业工会工作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工会维权的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处置。依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具体个案和不同情况,认真研究分析,掌握原则尺度,提出维权工作应急处理的具体意见。
4、坚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牵头承办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和产业工会要密切配合、给予协助和支持。办公厅要加强协调,主动做好衔接沟通。要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委的协调配合,推进维权工作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处置程序
1、对于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工会维权工作,凡属分工职责明确的,应由全总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承办;凡属涉及多个部门或职责不明确的,由办公厅归口协调请示全总领导确定牵头承办部门。
2、牵头承办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产业工会迅速开展工作,研究提出初步的应急处置意见,包括全总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采取具体举措和对内对外协调的建议等,报送全总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中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及时报告书记处第一书记,或提交全总书记处会议决定,特别重大事项由第一书记向全国总工会主席报告。
3、在应急处置意见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牵头承办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地方和产业工会沟通联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协调工作步骤,有效组织实施。全总相关部门和产业工会要履行各自职责,配合牵头承办部门,积极提出建议,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