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全总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项人事费用的支出。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等项费用的开支应在全总组织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重复和超范围发放。发生的所有人事费用均应在基本工资等科目内核算。
十四、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收费票据。各种收费票据应视同于货币资金,严防丢失、毁损收费票据,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
十五、全总财务部要切实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特别要对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拨款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
十六、全总财务部对日常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意见,要求有关事业单位限期予以纠正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全总财务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书记处,并按照书记处决定对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有关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未落实整改意见的单位,暂时停止对其项目预算执行的审批。
十七、全总经审办要建立健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加大审查和审计力度,扩大审计面,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工会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防止发生违纪违规现象。
十八、对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全总财务部或经审办、全总机关纪检等部门和单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一)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骗取资金。
(二)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报销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三)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套取现金。
(四)私设“小金库”,不按规定核算收支,帐外核算或帐外设帐。
(五)擅自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
(六)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十九、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事宜,按照《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执行。